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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經營
- 2019-11-27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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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Trust)在澳洲法律中具有多重概念,雖其中文翻譯同為信託或信託基金如台灣,香港等地,其效力和應用卻與上久地截然不同。 在此所言之信託,乃專指一般業者因稅務,高業種類或個人家庭因素,為取得並經營小資本生意而設立之信託基金結構。 此結構常以「某公司或某人為某某家庭信託其金之信託人」(X pty Ltd or Mr / Mrs X as trustee for the X Family Trust)及「單元信託」(Unit Trust,或稱持分信託 ,然此「分」非所謂股份)的方式營運
信託通常以書面信託契約或文件設立形成。 最典型者,乃設立人(Settlor)先支付第一筆信託金(例如10元)以形成信託基金,然後由信託人(Trustee)以受益人(Beneficiaries)之利益為前提保管信託財產(Trust Property )。
以信託的結構來經營商業,的確不失為合理分配資產及收入的好方法之一,然針對稅務上減免的益處而言,近年來可能慢慢的減失了,原因很簡單,即澳洲的稅制 及稅法日新月異變化頗快,如對小孩子收入的新處理規定,使得過去父母可將多餘收入分配給小孩以減稅的作法,變得無太多實質的意義。
信託結構的取捨完全視個人情況而定,須知在法律上,此乃一相當複雜的部分,應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並給予法律意見,另外,就信託在稅務上的運作,亦非對每一個人都絕對有利,在決定前,應與合格的會計師(在澳洲我們稱CA,即Chartered Accountant或CPA,即Certified Practicing Accountant)詳談以諮詢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