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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合夥經營
- 2019-11-27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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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手進行各類商業活動之前,應從長計議,考慮以型態來經營及管理該項商業活動,其影響所及,包含將來商業活動之範圍或種類有所變更時,業主應如何應變等。
以下各點相信有助於各位考慮或選擇一種較適當的經營:
1.商業經營的目的何在? 性質為何?
2.可調度,週轉之資金如何?
3.商業經營所欲取得之資產種類為何?
4.各種經營型態在稅法上的利弊得失為何?
5.業主需自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是可由另一獨立體(機構)承擔相當的法律責任
在澳洲,我們常見的商業經營型態不外乎,「個人(獨自)經營」(Sole Trader / Sole Proprietor),合夥(Partnership,公司(Company / Corporation)及信託(Trust)
個人(獨自)經營
這是最常見的商業經營模式,其主要優點在於客易設立,無須準備任何正式的文件或符合法律要件,其缺點在於任商業經營所延生之債務,必須由業主直接負無限清償責任:此外,小規模經營之業主,一般只得就本身能力範圍內,以取得商業週轉金或其他必要的資本。個人經營之業主通常會申請一個「商務名稱及號碼」(Business Name&Number),並登記自己為該商務號碼之經營者或所有人,以為如此,即可以商務名稱及號碼獨立進行買賣交易,或其其他 各類商業活動,而必由本人負任何債務責任任,此乃錯誤的觀念。
合夥關係
這是相當普遍的一種商業經營型態,容易設立也頗富彈性。在合夥關係法(Partnership Act)中, 其合夥的基本定義為兩個或以上的人,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共同經營,並從事商業活動。
其主要優點在於:
1.沒有任何特定格式之要求,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以形成合夥關係,然為避免日後發生任何糾紛,最好仍以書面為之,並諮詢律師之法律意見。
2.合夥人依然得以商務名稱及號碼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3.它集結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源,並得依合夥人所同意之條件來管理合夥事業。
4.得依合夥人個人於合夥事業中,所佔之比例分擔利益或損失
合夥關係的缺點在於:
1.每一個合夥人均可使所有 合夥人負連帶責任。在合夥關係中有所謂的「個別及共同連帶責任」(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即儘管各合夥人依比例承擔責任,但因合夥事業所延生之任何債務,各合夥人仍應個別並共同連帶負責。 簡言之,合夥事業之債權人得向合夥人全體或個別求償
2.合夥人對合夥事業之債務須負無限清償之責任。 因此,於進入合夥關係時,應確定各合夥人之信用,聲譽及其財務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