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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問題
- 2019-11-20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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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定義
大家總以家庭暴力事件為羞恥之事而不欲為人所知,故難以估計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數量或範圍。澳洲及其他西方國家研究報告指出,約3%之成年婦女受其男性伴侶長期虐待,7%的人曾經歷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之範圍包括身體、心理、語言、社會的及性虐待等,受害者可能是配偶、孩童或其他家庭成員,其主要特徵乃在加害人對其核心家庭成員(the members of the immediate family)有凌駕其上之特權及控制的慾望。
家庭暴力之嚴重性
1987年昆省政府認為婦女受製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不容忽視,於是開始著手調查並設立家庭暴力事件報案專線,鼓勵受害者說出其受害經過。 有661位報案者表示受到輕微傷害,144位骨折,229位為頭部傷害,另外63位昏迷。描述受害過程時,她們表示曾受到踢打、擊打、扼頭,126位曾受槍枝或刀子之威脅。1991年昆省有23位婦女被害,11位被其他配偶或男伴所殺,另外亦發現婦女受其伴侶朋友及熟人侵告包括性侵害)之危險最大。
申請法律賠償
目前昆省最普遍引用之家庭暴力賠償法為Domestic Violene(Family Protection)Act 1989」之保護法規。但限定被害申請人須為配偶,且僅限家庭暴力事件適用,其他如男女朋友關係、室友、子女或父母親之關係皆不適用。其次為依家庭法(Family Law Act)對有關婚姻關係及孩童福利之強制命令(Injunctions)。1983年2月開始施行之「和平理性行為法」(The Peace and Good Behaviour Act)則明定,其申請者不限定具任何特殊之身份,皆得向法院申請和平理性行為命令,以制止可能或更嚴重的暴力行為。
報警處理
依據家庭暴力法(The Domestic Violence Family Protection Act)規定,昆省警察有責任調查家庭暴力事件。當警察接獲家庭暴力報案時,必須立即採取調查行動,律師亦應告知婦女其權益。當受害者向警方報案,警方卻遲疑未來或禁未採調查行動時,婦女有權堅持要求警方前來協助。
尋求法律協助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者有權尋求法律服務之協助(Legal Aid),過去曾有多位律師表示,受害者很難尋得法律服務協助,然而現在「法律服務辦公室」(the Legal Aid Office)正努力加強提供家庭暴力協助服務,澳洲主要城市各法律辦公室附設家庭暴力協助單位,負責協助各區域受害婦女並協調因應法律服務辦公室制止家庭暴力之工作,另外,法律服務辦公室亦提供資訊、社區教育、法律律建議等相關服務。法律服務協助及法律服務辦公室於澳洲各地均有設置,可經由電話或白頁廣告(White Page)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