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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之事故現場處置
- 2019-12-04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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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駕駛人普遍都很遵守交通規則並懂得互相禮讓,然而車禍或交通事故(Motor Vehicle Accident)之發生仍在所難免,探究其原因,肇事的緣由很多,但仍以「過失」,(Negligence)居多。如果2個或以上的駕駛人牽涉在同一事故中,可能會有「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問題 ,此為相當複雜且具技術性的問題,應該留給專家去判定
車禍一旦發生,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室不幸慘劇,萬一你牽涉在其中,以下建議可供你處理現場之參考。
基本態度
1.首先,絕不可可自認肇事原因是你的錯,因為對,錯或肇事責任比例的問題應由筆事檢定專家,律師,或法官等執法人員議裁。 在習慣上,我們華人於肇事時或許會示意表示道歉,然須注意,此等行為或許會給對方錯誤的暗示,以為你已自認有過失。 然而,並非要你「死不認錯」或怪罪他人,乃是在肇事原因未經明確鑑定前,不需自認對錯。
2.最好不要自行解決任何已發生的損害或糾紛。
不論是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一旦你與對方(假設對方是肇事者)達成協議,可能表示你已放棄追訴其他法律賦子你的權利。 因此,欲解決問題前,應先詢問律師的意見,討論以何種法律行動能取得最大賠償。
事故現場之應對措施
1.在澳洲各州,駕駛人均有法律責任,須滯留於事故現場直到他(她)已對受傷人員盡了所有善意合理的協助。
2.駕駛人須提供下列資料給對方駕駛人,其他相關之人及警察。
a.姓名和住址(須與駕駛執照上所記載者吻合)
b.所駕駛之汽車的牌照號碼,汽車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3.依法律規定,假若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或財產損失總值明顯達%$ 1000以上時,駕駛人應儘速向最近之警察局報案。
4.盡可能記錄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他們對事故發生的敘述。
5.盡可能對事故現場及相關車輛拍照存證。
6.若有人員受傷,應協助救護,通知救護車,警察及拖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