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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
- 2019-11-27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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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依澳洲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得分私人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及大眾公司(Public Companies),此外又可依股份(Shares)或(及)擔保(Guarantee)區分不同型態之公司組織。
然最常見於小型商業經營之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之私人公司。 就法律而言,成立公司的主要特徵在於,它有別於股東(Shareholders)自成一獨立之法人,可擁有財產,承擔債務,把訴和被起訴等法律上之行為能力。 在小型商業經營中,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常操控於有親屬關係之少數人中,如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若是二人公司,可能既是股東,董事(Directors)又兼秘書。 自「第一公司法簡易法」(the First Corporate Law Simplifcation Act 1995)通過以來,對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至少2位股東,2位董事(可由股東並兼)之要件已改為一位股東,一位董事(可由股東並兼)。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優點
1.股東可免除負擔任何由公司所產生之債務
2.由公司法人單獨(而非全體股東)為立約之一方,簽訂任何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
3.依現行公司法(Corporation Law 1991)之規定,公司一級主冊即有權於全澳洲進行商業行為。與先前因各州公司法(Company Code)之規定,公司只得於註冊之州內進行交易不同。
4.就稅率而言,公司之最高稅率目前仍低於大部分個人所得稅率,公司之固定稅率目前為36%,然此數據僅供參考,因澳洲稅法及稅制瞬息萬變 ,應以合格會計師之建議為準。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缺點
1.費用方面,成立公司(包括註冊等)之費用約為$ 1.200-公司必須保存特定文書記錄,遞交年度報告及其他「漁洲證券投資 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所要求之各式表格;對小公司而言,一年所需遵守上述各項ASIC之規定的費用約為$ 1,000。
2.公司之營運,董事及股東之 各權利義務等,均由公司法各相關條款予以規定,因此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其規章之規範。
對大部分家庭公司(Family Companies)或備用公司(或直譯為架子公司,Shelf Companies,亦有人戲稱空殼或一元公司)而言,由於資本較少,一般債權人,出租人或其他供應商或企業 主較不願意與之訂立契約,除非公司之董事或第三人願意提出個人擔保(保證)。 公司法第588G條明定,董事有職責避免公司進行任何可能導致破產之商業交易,違反者,須背負民事及刑事責任(588G [4]及本法Part 9.4B)。 由於此項罰則,也相對減少小公司業主得享其有限責任之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