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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租賃契約
- 2019-11-27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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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租賃
一般而言,除非業主擁有自己的店面或營業地點,否則得藉商業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承租營業地點,始得從事各項商業活動。租約對整個商業經營的影響範圍甚廣,在簽約之前,務必了解清楚每一個(有時會有普通條款及特別條款)規定及其引申的法律效力,必要時應向自己一方的律師諮詢或法 求協助草擬契約。
商業租賃契約之優點
租約除能確保好的商業地點或店面(Premises,或稱租賃標的物),使生意得以合法穩定的運作外,還具有以下功能:
1.租約當然提供承租人(Lessee)使用所承租的地點或店面的權利,但為保護出租人(Lessor)或土地所有人(Landlord),租約中必然附帶一些條件(Conditions),並要求承租人於行使其租用權期間遵守,否則得終止契約或/及請求損害賠償
2.租約通常要求承租人對承租地點或店面,必須盡其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以適當合理地保養及維修,這通常包括內部裝潢(Fittings)、地上附加物(Fixture),如大型空調、水設備、冷凍設備及固定於地上的各項器具設備等,然有關建築物本身(如結構性)的問題則不在此限,乃由出租人負責。
3.對於承租地點或店面的各項支出(Outgoings),如政府殺捐、水、電費及維修管理費等,都應載明以何種方式支付,如由承租人、出租人或依比例共同分擔等。
4.租金計算的方式應詳明,通常可依CPI(Consumer Price Index消費者物價指數)、市價(Market Rents)或生意的營業額(Turnover of the business)來定。較長租約如三年至五年,亦可混合以上各方式來訂定,然而要注意「零售店租賃契約法」(Retail Shop Leases Act),對租金計算有較嚴格的規定,以利於承租人。
5.商業競爭的防止。如果地點或店面位在百貨公司或購物中心內,承租人可於租約中要求出租人限定或禁止同行業者,經營相同或類同的生意,以免日後造成惡性競爭。
6.在台灣,香港及亞洲各大都市,到處多的是24小時的超市及各種商店,營業時間的彈性較大,可隨業主的成本,顧客的要求或商店本身的特性而定,然在澳洲,承租人必須遵守租約中所規定的營業時間。
7.經營種類(Main use)。租約中對於在承租地點或店面得以經營的種類或範圍,常採嚴格解釋,因此在租約中,對於所要經營的類別應特別載明。當然,經營的類別如果過於狹窄,將來要賣掉這筆生意時就會特別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