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相關法律問題

Q1.在我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的情況下,我自己需要出庭嗎?

A1.若依照中華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前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兩位證人至戶政機關進行登記;後者則須至法院請求法官判決離婚。但我國對於離婚案件採強制調解,原則上當事人雙方皆須參加調解,縱使調解不成立而須由法官進行判決時,通常情況下法官仍會要求所有當事人出席。

若依澳洲家事法相關規定申請離婚,則無所謂的協議離婚規定,統一僅能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Q2.分割財產需要打官司嗎?

A2.如上題所述,是否需打官司取決於您所選擇的離婚方式。原則上雙方若非經由協議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多半仍然需要透過法院判決解決。

Q3.我原先就有澳洲公民身分,在台灣認識先生且登記結婚後又回到澳洲,並且也幫先生辦理了伴侶移民,但自前年開始,我們夫妻雙方因為婚姻忠誠度問題爭吵不斷,最終達成離婚合意。想問律師我們需要在台灣跟澳洲都各辦理一次完整的離婚手續嗎?

A3.只需要在其中一個國家辦理離婚手續即可,但台澳兩地的離婚要件不同。在澳洲辦理離婚要滿足雙方分居滿12個月的要件,而後單方始能申請離婚,再將於澳洲取得的離婚判決拿到台灣辦理註銷。

若選擇在台灣辦理離婚,會產生兩種情形:倘採判決離婚,同樣要拿台灣的判決書到澳洲註銷婚姻登記;倘採兩願離婚,則此離婚申請有機率不會被澳洲法院所接受,可能還需要在澳洲再辦理一次離婚,因為澳洲只有判決離婚制度。

分享貼文 :

相關標籤

我們使用 cookies 來了解您如何使用我們的網站並改善您的體驗。 繼續使用我們的網站,即表示您接受我們使用 cookies,點此查看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