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筆錄相關法律問題

【案例】

Q.上周末,我在黃金海岸(Gold Coast)參加澳洲籍友人舉辦的單身派對。活動期間友人在興致高昂的情況下,不慎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對方受有腦震盪、內臟出血等傷勢。結束治療後,被害人立即取得當日監視器畫面並至當地警局報案,使該友人及所有在派對現場之人(包括我)收到筆錄通知。然而,我在派對結束的隔天已搭乘預定班機返回台灣,未依當地警局要求完成筆錄。我不可能因為這件事再特地回到澳洲,想問律師我該如何面對澳洲當地警局對我發出之筆錄通知?若對方請求台灣警方協尋我怎麼辦?

A.

(1) 一般來說,若你是在犯罪現場被警方逮捕,仍僅在被警方依法要求進行血液/呼吸酒測、毒品檢查時,始須隨警方至警局進一步製作筆錄。而且,你有權詢問欲逮捕你的警方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要求你至警局。

(2) 依你描述的狀況,你既不是嫌疑人,亦非現行犯,至多可能被視為「證人之一」。因此,就算你人尚在澳洲境內,也沒有必要配合警方製作筆錄。

(3) 假設黃金海岸當地警方確實透過台灣政府找到你,請先保持緘默,並立即聯絡律師尋求協助。

(4) 在你未實行「毆打」行為之前提下,除非有證據能證明你對友人之「毆打」行為,有教唆或幫助,否則原則上你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延伸問題:

Q: 假設我真的在國外犯罪了,會被以國內刑法處罰嗎?

A: 當我們談論刑法的範圍時,可以將其分為三個主要原則: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以及保護原則和世界法原則。在保護原則和世界法原則下,在面對劫機、人口販賣等犯罪,這些犯罪可能不受地點限制,也不會因犯罪者的國籍而豁免。

然而,對於大多數普通公民來說,他們不太可能犯下這些重大犯罪,也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即使如此,根據刑法第七條規定,即使是非公務員的一般國民,在某些情況下,如犯下了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犯罪,仍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是因為國家對於其國民有責任,同時國民也有遵守國內法律的義務。

因此,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犯罪行為符合相關標準,都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當然,除非在犯罪發生的國家法律中明確規定不予處罰,否則我們應該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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