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相關法律問題

【案例】

Q.律師好,上個月我開車行經竹林路口,因對方違規紅燈右轉,導致對方與我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事故,在完成筆錄後我們雙方皆有意願私下和解。目前草擬之和解書載明「雙方以三十七萬元達成和解,可分期繳納,每期金額不設下限及上限」,想問律師這樣的和解條件有什麼缺點嗎?

A.和解價金雖已確定,但應該明訂:

1. 對方應於何時支付完畢?

2. 總共分幾期繳納?

3. 每期的支付期限?

4. 每期的金額設定多少?

5. 是否有利息?

6. 支付方式為何?

7. 未依和解書給付的後果為何?是否有擔保責任等。

延伸問題:

Q: 車禍後對方說要和解,那我還需要報警嗎?

A:首先,我們必須提醒各位,即使雙方打算進行和解,仍然需要向警方報案。雙方當然可以自行決定以和解方式解決車禍爭議,但為了避免日後的爭議,我們建議在警方的見證下擬定並簽署一份車禍和解協議書。這不僅能夠確切記錄車禍發生的時間點,還應根據車禍和解的細節來詳細記載,包括上述提及的各項和解細節,這些條款可能涉及賠償金額、賠償方式、以及後續的責任分配等內容,以確保日後不會因為爭議而引發更多的糾紛。因此,在擬定和簽署協議書時,雙方應該慎重考慮,切勿馬虎對待。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則需要進入訴訟程序。在此過程中,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時效範圍。根據不同的訴訟類型,時效範圍各有不同:刑事訴訟必須在車禍發生後的6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而民事訴訟則規定,如果雙方在2年內無法達成車禍和解或車禍調解,就需要依法提起訴訟。因此,請務必注意訴訟時效,以免過期失去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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