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孩童扶養管護之法規

規範孩童扶養管護之法律之目的,乃為確保孩童可由父母雙方那裏,獲得適當的經濟支持。此賦予兩方面之意義:
    1. 孩童理應適當地分別自父母雙方獲得其收入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經濟資助。
    2. 父母應平均分擔孩童之生活費。

誰有權接受孩童經濟資助
孩童有權利持續接受經濟資助,且有權利在任何時候提出經濟資助之申請直至孩童年滿18歲為止。此項申請資助的權力亦因被人領養、結婚或可獨立自足而告終止。然而,如果孩童年紀超過18歲,但有障礙,或仍持續接受教育中,則仍可申請接受父母之經濟資助。
孩童接受經濟資助之權利不因父母分居,離婚而產生,下列人員均可提出孩童經濟資助之申請:
    1. 孩童本身
    2. 照顧孩童之父親或母親
    3. 孩童之祖父母
    4. 任何關切孩童照顧服或福利事宜之人

孩童經濟資助調解機構
孩童經濟資助實施辦法自1988/6/1起分二階段進行實施,其目的乃為減少因經由法院程序強制執行提供孩童經濟資助判決,所可能導致之不確定及延誤。 其相關事宜由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Family and Community Services的孩童經濟資助調解機構執行。 該機構負責「孩童經濟資助」之管理評估等事宜。
1. 孩童經濟資助之施行評估一誰得以申請提供孩童經濟資助評估:
 (1)若父母親於1989年10月1日分居或有一個孩童於198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他們就可接受管理評估。孩童經濟資助調解機構將涉及下列工作:
    a. 父母親私下可訂立如何分擔孩童經濟資助之契約,並交付該機構予以存檔
    b. 若父母親間無法達成協議,父親或母親均可請該機構核算該孩童所需之費用,以供參考
 (2)其他符合接受管理評估之情形如下:
    a. 孩童於1989年10月1日當天或以後出生;
    b. 子女之父母親於1989年10月1日當天或以後分店;
    c.孩童有某兄弟姊妹於198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
 (3)該注意的是:根據昆士蘭省兒童福利法律,如果該孩童已 接受某人之監護,則不得接受管理評估。
2. 可提出申請孩童經濟資助之合格原告及被告
 (1) 合格原告為主要持續提供孩童生活撫養照顧的人,或另一位次要持續提供孩童生活撫養照顧的人。
 (2) 合格之被告:
    a. 必須為孩童之父親或母親(包括領養父母);
    b. 必須在申請日當天為一合格之澳洲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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