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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地產仲介代理(Real Estate Agents)
- 2019-12-04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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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屋(地)主有意出售房地產時,可藉由買賣契約或公開拍賣會之方式出售,若藉由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產,則屋(地)主可自行買賣而不須經由房地產仲介代理商代為出售。若廣作宣傳有利於出售某房地產,則仲介代理商將作大量宣傳,並請其他仲介機構一同刊登廣告促銷。 這種方式稱為多重刊登(multiple list)。 若房地產以拍賣之方式出售較為有利,則相關事宜即委由拍賣者負責安排
仲介機構
屋(地)主透過仲介代理商出售房地產時,可指定一家或數家仲介機構,或以多重利登( multiplelist)之方式代為出售,若只有一家仲介代理商被授權代售,其授權亦可為獨家代理。 仲介代理乃取決於賣主和代理人之契約關係。 根據Auctioners and Agents Act 1971年第76(1)(c)條款中明文規定,任何人或仲介機構不得從房地產買賣交易中抽取非法定之酬勞。
REIQ房地產仲介之表格
昆士蘭省房地產仲介機構(The Real Estate Institute of Queensland Ltd)(簡稱「REIQ」)經The Practices Commission授權同意印製房地產仲介代理之標準表格,以供REIQ會員使用。 通常賣主即可據此契約,授權委託房地產伸介代理商代為出售其房地產。
佣金之計算
Auctioners and Agnets Act 1971中規定房地產買賣時,仲介或拍貴者可獲得最多佣金之範圍。 REIQ並規範住屋買責俱之計算方式(Commission on Residential Property)。價格在$ 18,000內者以5%計算;超過$ 18,000時,前%2418,000以5%算,超過$ 18,000的部份,則以2.5%計算。 舉例來說,若某房地產價格為$ 200,000,則佣金為%$ 18,000 X 5%+(200,000。18,000)x 2.5%= D%245,450。 若價格為24100,000時,佣金為$18,000×5%+ (100,000-18,000)×2.5%= $2,950
仲介代理商之責任
1.履行工作義務:仲介機構未履行工作義務或未按契約內容進行工作時,被認定為毀約或違法。
2.善盡專業能力:仲介機構提供建議售價供責主參考,並確保最後售出時,其成交價乃在市價之合理範圍內。
3.不可自稱為賣方之代理人,
4.不可透露客戶之相關隱私不論在契約關係中或契約結束後,若無客戶同意,仲介代理商不得擅自透露客戶之相關資料,例如透露賣主之最低售價等。
5.財務方面之責任:仲介代理商必須將客戶和代理商自己的帳目分開,為客戶處理財物相關事宜時,也需用不同之帳戶。 通常客戶欲敵之訂金(Deposit)均存入仲介代理商之信託帳戶(Trust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