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不動產買賣

房地買賣契約
1.契約內容
  (1)定金通常低於房價百分之十,若高於百分之十,則成為借貸給付契約,其有關規定依財產法適用,對雙方而言,均會延伸較複雜的問題。
  (2)假若賣方未聲明清楚所有權狀上的任何設定,例如市政府對某些土地的便利使用權或地役權,則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契約標的物(即房子)的風險於簽約日之隔日下午五時後,轉移至買方,若該隔日非交易日,則順延至第一個交易日,因此,買方應事先安排有關保險事宜。
  (4)通常在標準格式的房地買賣契約中,已包含一般條件和條款,若是買方有特別要求,應以特別條件載入契約中,以保護買方權益,常見到的特別條件如下;
    a.外人投資審核委員會的核准,必須先決於契約的效力。當買方中有一人非澳洲居民時。此項要求須載入其中;
    b.蟲害檢查報告是否滿意,特別是白蟻檢查。假若契約中未明定此項條件,而結果又發現白蟻侵害時,只有在該房屋因白蟻蛀蝕樑柱,而明顯具有結構性瑕疵時,買方始得向賣方解除契約。
    c.另一間房屋的出售成功先決於本契約效力。
    d.主要道路、鐵路、水電等調查報告是否影響該房地均先決於本契約效力。
    e.假若買方非以現金(或自備金)購屋,則最好在貸款項中載入貸款額度,標明貸款銀行及貸款最遲核准日期。其優點在於當買方無法提供資金購屋時,可依此解除契約而不受契約拘束。
  (5)若買方對房屋檢驗有所要求,應於房屋檢驗項中填入最遲期限。假若檢驗報告發現房屋有結構性之瑕疵時,買方得據此向買方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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