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殺人?謀殺?

臺灣於今年5月21日發生台中捷運砍人事件,一名20歲男子攜帶三把刀具並於車廂中揮舞刀子,造成兩民眾受傷送醫,所幸在場民眾制伏該男子,才未造成嚴重傷亡。此消息實在駭人聽聞,而上述隨機砍人、殺人案件分別在臺灣跟澳洲皆有發生,兩國刑法規定亦不盡相同,因此淺述澳洲與臺灣刑法上殺人罪及過失致死之刑責。

Q:隨機殺人跟謀殺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A:隨機殺人是行為人沒有特定行為的目標,而隨機殺害他人。而謀殺是行為有特定行為目標,而從事殺害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客體,即被害人有無被行為人特定。

以台灣的法律來說,謀殺跟隨機殺人在法律評價上,皆用殺人罪處理,因為兩者皆具行為人主觀上認知且意欲殺害人,且「人」不需行為人的認知跟意欲是殺害「特定人」,行為人僅需認知及意欲自己所殺害之客體為「人」即可。

Q:澳洲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A:因各州規定皆大同小異,此以西澳洲為例, section 279 :

若行為人不法的殺了他人,且

1. 行為人意圖造成其殺害之人或他人的死亡;或(person intends to cause the death of the person killed or another person;)

2. 行為人意圖造成其殺害之人或他人足以危害生命之身體傷害;或 (person intends to cause a bodily injury of such a nature as to endanger , or be likely to endanger , the life of the person killed or another person;or)

3. 死亡是行為人出於不法目的之行為所造成,該行為足以危害生命(the death is caused by means of an act done in prosecution of an unlawful purpose, which act is of such a nature as to be likely to endanger human life) 則行為人犯殺人罪。

觀察西澳洲對於殺人罪(murder)的定義,與台灣相似的係皆為未限定被殺害對象的特定性。不同之處在於,西澳洲條文內容針對殺人罪之要件,有詳細的描述,台灣條文簡短,是由理論來檢視要件。但整體來說,於殺人罪成立上並無太大相異。

法律評價上,隨機殺人及謀殺皆以殺人罪討論,那我國與澳洲在殺人的法定刑上有何差異,則可進一步討論:

我國殺人罪之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但澳洲與我國不同,澳洲已於2010年於聯邦及各州廢除死刑,因此殺人(murder)的最高法定刑是無期徒刑。

但在過失致死(manslaughter)方面,最高法定刑期長短與我國顯不相同。依據我國刑法第276條最高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澳洲是聯邦制,各州得制定不同型法規定,因此對於過失致死最高法定刑則不一樣,大致分為三類:

• 西澳洲、昆士蘭州、北領地及南澳洲的刑法規定過失致死者,最高得處無期徒刑。

• 新南威爾斯及維多利亞省,過失致死者最高得處25年有期徒刑。

• 澳大利亞首都特區則規定,過失致死者最高得處20年有期徒刑。

綜觀澳洲各州對殺人及過失致死的規定,過失致死的最高法定刑至少20年以上,普遍則是25年與無期徒刑,明顯高於我國5年有期徒刑之規定,即相較於我國對於人民的行為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要求,課予行為人更多避免過失之責任。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律師 / 編輯 李昕芸

參考資料:

CNN US

Gotocourt.com.au

Criminal Code Act Compilation Act 1913

the Crimes Act 1900

Crime Act 1958

the Criminal Code 1899

the Crimes Act 2002

the Criminal Code 1983

the Criminal Law Consolidation Ac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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