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對繼承遺產的影響,以台澳法規為例

今年初重大空難憾事頻傳,流行性感冒與低溫亦帶走了許多生命,面對生命的無常,生前預立遺囑及繼承之議題也引起社會大眾關注。而遺產繼承該如何分配?有預立遺囑和未預立遺囑之差別何在?下面分成台灣跟澳洲來介紹繼承法規。

1.台灣的繼承法規主要在民法

未立遺囑之情況下,遺產繼承需視繼承人之順位。按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無配偶之情況下,全部遺產給優先順位之繼承人。有配偶之情況下,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分配遺產之方式依照第1144條,分配方法如下:

  • 有子女及配偶,按人數均分

  • 無子女,僅有配偶及父母,則配偶分一半、父母分一半

  • 無子女及父母,僅有配偶及兄弟姐妹,則配偶分一半、兄弟姐妹分一半

  • 僅有配偶及祖父母,則配偶分⅔,祖父母分⅓

  • 無上述一到四順為之繼承人,則配偶取得全部遺產。


預立有效遺囑之情況下,則須視遺囑有無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按民法第1223條規定,子女、父母、配偶之應繼分的½為其特留分,祖父母、兄弟姐妹之應繼分的⅓為其特留分。因此,即使遺囑都給其中一人,其他具有繼承資格之法定繼承人,仍有權利取得特留分之遺產。



2.澳洲繼承法規主要為聯邦的、各州的Succession Act和無遺囑繼承(Intestacy Laws)的規定

未立遺囑之情況下,此以昆士蘭州 Sec.36,36A,37有詳細分配方法,下簡述之:

  • 被繼承人有配偶或伴侶但沒有子女,則全部遺產由配偶或伴侶繼承。

  • 被繼承人有子女,則配偶或伴侶取得前 150,000 美元和家庭動產,遺產餘額由配偶或伴侶和子女之間分配。

  • 被繼承人沒有在世的配偶或伴侶,但有子女,則子女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有遺囑之情況下,原則上是按照遺囑分配,但其他具備異議資格的人可以向法院對遺囑提出異議(Contest A Will),進而爭取遺產。

  • 各州對於異議資格及時效限制之規定不盡相同,此僅以新南威爾士州為例,規定在<succession act="" 2006<="" em>="" (nsw)="">Sec.57,有異議資格之人為死者的配偶、事實上伴侶、子女、前配偶、孫子女或家庭成員,亦或者與死者保持密切生活關係之人。

  • 如被繼承人無配偶並育有一兒一女,預立有效遺囑將遺產都給女兒,此時被繼承人之兒子有權利向法院提出對此份遺囑之異議,爭取部分遺產。而法院則會審酌如經濟狀況、對被繼承人生前照顧等諸多因素,去分配合理的遺產金額。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助 李昕芸 撰文 / 陳律師 審訂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Armstrong Legal https://www.armstronglegal.com.au/contested-wills/

Succession Act 1981(Queensland)

圖片來源:Freepik Flat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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